標題:
為什麼四項協議 可以要求立法院三十天內決議?
發問:
從以前到現在的教育 都是告訴我們 立法院的法律 政府要遵守 我這問題 本來就很好奇 政府根據什麼法律 可以 讓兩個民間組織 海基海協會 的簽署協議 要求立法院 三十天內決議 不決議則當成通過 這個新聞是政府的中央通訊社發布的 我很不明白 政府憑著什麼可以這樣做? 誰授權讓政府可以不通過民意機關 事先規定三十天內要決議 而這決議已經違背商港法 以及兩岸人民條例?
最佳解答:
如果你有看完協議全文、你就知道行政院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協議內容都涉及修法 海峽兩岸空運協議 (本協議尚待送陳陸委會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決議) 為促進海峽兩岸經貿關係發展,便利兩岸人民往來,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空運直航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空中航路 雙方同意開通台灣海峽北線空中雙向直達航路,建立兩岸航(空)管部門的直接交接程序。 雙方同意繼續磋商開通台灣海峽南線空中雙向直達航路及其他更便捷的航路。 二、承運人 雙方同意兩岸資本在兩岸登記註冊的航空公司,經許可得從事兩岸間航空客貨運輸業務。 三、直航航點 雙方同意根據市場需求開放適宜客貨直航的航點。 四、定期航班 雙方同意儘可能在本協議實施半年內就定期客貨運航班作出安排。 五、貨運包機 雙方同意開通兩岸貨運直航包機,運載兩岸貨物。 六、客運包機 雙方同意在兩岸週末包機的基礎上,增加包機航點、班次,調整為客運包機常態化安排。 七、商務(公務)包機 雙方同意視情開辦非營利性商務(公務)包機。 八、準用條款 雙方同意客貨運包機等相關事宜,準用「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的規定。 九、聯繫主體 (一)本協議議定事項,由台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與海峽兩岸航空運輸交流委員會相互聯繫。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繫。 (二)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聯繫。 十、協議履行及變更 (一)雙方應遵守協議。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二)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十一、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十二、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三、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四十日內生效。 本協議於十一月四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附件:海峽兩岸空中航路、客貨運包機安排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江丙坤會長陳雲林 只能回答這麼多內容太多你只能去我的部落格看全文 http://tw.myblog.yahoo.com/yahoo-danny 二次江陳會簽署四項協議全文 ____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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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發 你很怪喔 這個題目是問說 政府怎麼可以不用民主程序 以及法治觀念來治國 簽訂協議 你卻把這種質疑當成白癡? 那是不是說 不管政府怎麼做 做好做壞 不循法治步驟 也無所謂 敢說話的都是白癡人渣???? 你從哪個國家來 到台灣網站 說這種話呢? 中國嗎?|||||現在中國 國民黨完全執政 完全掌權 它高興怎麼幹就怎麼幹 你能拿它怎麼樣?C0467E6CBA27A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