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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我需要這五題的民航特考答案~拜託了~

發問:

一、我國「民用航空法」增修訂,對民用航空運輸業為避免飛安事故發生,規 定應公開那些資料?試說明之。 二、試說明飛航情報區、防空識別區、禁航區、限航區及危險區之差別。 三、航空器適航檢定分類及限制條件內容如何?何種情事之航空器為不合於適 航安全條件?試說明之。 四、國籍航空公司飛航「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間接包機作業,及規避中東 地區美伊戰事飛越大陸領空作業,在航權處理上有何意義?試說明之。 五、飛航服務包括飛航情報、守助及飛航管制等服務範圍,試詳細說明其服務 範圍內容。

最佳解答:

大哥~這之前已經都有人回答過 相同的東西 還有這些東西除了第四題 其他都在民航相關法規裡 第四題是沒有標準答案的 盡力發揮你所讀去寫 母法要背 子法要看熟 答題時交相引用就有好成績 這是小小心得 我是這樣念的 ---------------------------------------------------------------------------------------- 1.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航空器機齡、飛航時數、最近一 次維修紀錄及航空器駕駛員飛航時數等資料公開,作為乘客選擇之參考。 2. 飛航及管制辦法 飛航情報區:指提供飛航情報服務及守助服務所劃定之空域。 禁航區:指在領土及領海上空禁止航空器飛航之特定空域。 限航區:指在領土及領海上空限制航空器應依特定條件飛航之特 定空域。 危險區:指劃定之空域,於特定時間內,該空域內之活動將危及 航空器之飛航。 防空識別區:經特別指定範圍之空域,於該空域內之航空器除應 遵循飛航服務相關規定外,並應符合特殊識別及 (或) 報告程序 3. 航空器適航檢定給證規則 I. 航空器適航檢定分類及限制如下: 一 運輸類: (一) 最大起飛重量逾五千七百公斤或一萬二千五百磅。 (二) 須有兩具以上發動機。 (三) 符合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八號附約之標準及經原製造國之民航主管 機關檢定為運輸類者。 (四) 不得為特技飛航。 二 通用類: (一) 最大起飛重量不逾五千七百公斤或一萬二千五百磅。 (二) 從事客運者須有兩具以上發動機。 (三) 經原製造國之民航主管機關檢定為通用類或小型運輸類者。 (四) 不得為特技飛航。 三 特技類: (一) 最大起飛重量不逾五千七百公斤或一萬二千五百磅。 (二) 經原製造國之民航主管機關檢定合格,並得為各項特技飛航操作者 。 (三) 不得經營客貨運班機或包機。 四 特種作業類: (一) 經原製造國之民航主管機關檢定可作客貨郵件運輸以外之特種作業 ,且能安全飛航者。其作業為噴灑農藥花粉、播種、森林救難、野 生動物保護、空中測照、管線巡邏、空中廣告及其他經民用航空局 核准之作業。 (二) 不得經營客運之班機或包機,並應在核准之作業及限制範圍內飛航 。 (三) 如僅用極簡易之方法增減裝備後,即可變為其他類航空器者,得同 時獲有雙類檢定。 II. 領有適航證書之航空器,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對航空器為妥善之維護,並 應於飛航前確遵規定施行檢查,保持其適航安全條件。 航空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不合於適航安全條件。 一 經民航局或委託之機關、團體檢查認定不符合原檢定時之適航標準者 。 二 所有人或使用人不依規定妥善維護或不執行民用航空局或航空器原製 造廠所在國民航主管機構發布之適航管制通知,致航空器不能供安全 飛航者。 三 所有人或使用人未經民用航空局核准,自行改變航空器用途、性能、 特性者。 四 航空器連續停用逾九十日者. 5. I. 飛航情報服務:指提供建議與情報,以利飛航安全與效率之服務。 II. 守助服務:指將需要搜救之航空器資料通知適當單位,並應該單 位之需求予以協助之服務。 III.. 飛航管制服務:簡稱航管服務,指為防止航空器間,及在操作區內 航空器與障礙物間之碰撞,加速並保持有序、暢通之飛航所提供之 服務。

其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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