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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處理條例第62條第1項

發問:

當事故發生時,其中一方並未查覺有擦撞 但事後接獲警員通知時,也立即到案說明 這樣算是肇事逃逸嗎?? 而且對方車子烤漆的相關費用,也由保險公司代為處理了 但,對方並非營業車輛,要求賠償營業損失,這個合理嗎?? 罰單除了第62條第1項,又另外開了一張第45條第10款的罰單 請問,這樣的情形可申訴嗎? 更新: 45條第10款的罰單,這個我理解 但因為當下未察覺有擦撞,但事後也有配合到案作筆錄 所以第62條第1項有申訴的機會嗎?? 對方說車子是公司的車,因車子烤漆無法代步(非計程車或送貨員),對方僅說以一天1000元計算要求賠償,並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所以當對方未提出相關文件,可不理會嗎?? 此事已經過調解委員會調解,但調解失敗 若未和解,後續有可能會有怎樣的情形呢? 更新 2: 第六十二條 第一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在罰單上除了寫第62條第1款,還在後面註明(後段) 明明就有到案說明,又註記了(後段),警察是不是開了肇事逃逸的罰單?? 若要證明當下未察覺,而未留下來處置,是否有申訴機會!? (因為我們的車子根本沒擦傷啊,是路口監視錄影器的畫面)

最佳解答:

第45條第10款 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第62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 因為當事人未查覺有碰撞.所以適用第45條之10款 雖然有配合到案說名.但在車禍後一開始就已經離開.是已經觸犯""肇事逃逸"".若是每個人都在車禍後逃逸.事後又說有配合說明.不就跟肇事逃逸產生矛盾.簡單說~只是在脫罪的嫌疑 不然妳也可以申訴不適用..但警方就會對妳提出""肇事逃逸"" 換做是妳來選~哪一個對妳比較好呢 另外妳說對方要求妳賠償營業損失 雖然對方不是開營業車輛.但對方可能是一般的送貨員 都是騎自己的車代步.那他在執行業務中車貨.導致他的物品或是產品有問題~都是可以向妳提出賠償.只要有憑據 2010-07-15 03:47:48 補充: 若是相關文件提不出來 和解也失敗 接下來也是會走法院 到時對方再拿不出證明~~法院也是無法幫他的 第62條第1項有申訴的機會嗎?? 這個部分我已經說過 警方會有所考量~~若是今天妳有到案說明~只是開妳62-1罰金 但若是真的要辦理.他可以加妳一條""肇事逃逸"" 直接送法院裁定.基本上~~妳一定吃虧 2010-07-16 10:51:14 補充: 刑法第185-4條相關規定「(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2010-07-16 10:51:23 補充: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2010-07-16 10:51:27 補充: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所以題意中開車發生擦撞,但開車的人並不知道他有擦撞到對方,直接開車走,『於刑事上知悉與否由法院審理認定,不是當事者(跑掉的人)說了就算』。『於單純未造成人員傷亡事故則由處理員警查證,雙方車輛若有明顯擦撞痕或藉由證人、監視器畫面佐證,仍為交通處罰條例第62條後段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2010-07-16 10:52:51 補充: 這樣妳可以了解第62-1條的規定 若是妳堅持~也是要提出相關證明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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