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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大律師,御用律師,資深大律師的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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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大律師,御用律師,資深大律師的分別

最佳解答:

1. 大律師 或訟務律師(Barrister) 是使用源自英國的普通法制度的地區(包括澳洲、香港等)兩種律師的其中一種(另一種是事務律師)。按照英國及部分英國殖民地的法律規定,只有訟務律師能在上訴法庭上替當事人進行辯護或訴訟。 2. 御用大律師(Queen's Counsel、簡稱QC) 是英國皇室的法律顧問。御用大律師不單只在英國,它亦是一種對奉英王為元首的英聯邦國家中資深大律師的一種封號。英國皇室每年都會有兩次為英聯邦國家的資深大律師冊封為御用大律師的機會。御用大律師並不是大律師的一個階級,但他們在法庭內會得到特別的待遇,例如可以穿著特別設計的絲質長袍。 香港主權移交至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前亦有御用大律師,主權移交後改稱為資深大律師。不少前英國殖民地亦有把御用大律師改稱為資深大律師的習慣。 3. 資深大律師 (Senior Counsel) 是一些英聯邦國家和香港對經確認後的資深訟務律師稱號。該稱號等同於香港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前,或奉英王為元首的國家中的御用大律師。新加坡稱為高級律師。 除香港外,愛爾蘭、南非、圭亞那、特立尼達和多巴哥以及印度都引入了資深大律師的稱號。相類似的稱號包括澳洲昆士蘭州的州內大律師和斯里蘭卡的總統專用大律師。

其他解答:

(1)律師一般律師主要工作是與訴訟無關的,包括監督財產的授與、管理遺產、草擬遺囑、處理有關僱傭及婚姻及公司註冊的法律問題,又須為聆訊做準備工作,例如接見證人及簽發令狀。當事人可直接與律師接洽。 律師的工作大致可分四類: a) 訴訟 在裁判署或區域法院等初級法院,律師可代表當事人出庭。在高等法院,除非聆訊在內庭進行,否則律師必須委託大律師代表當事人出庭;而他本人則負責處理有關訴訟的準備工作,例如整理證據、會晤證人、草擬答辯和進行初步訴訟等。 b) 辦理轉讓證書 當一所房屋或其他物業買賣按揭時,須辦理手續,將業權轉讓。有關文件便是在律師樓擬就及簽名蓋章,使業權由一方轉讓給另一方。 c) 諮詢 律師大部份時間用於向當事人提供口頭或書面上的法律指導。無論大小事務均可成為諮詢的問題。當事人藉此知悉各類事情在法律上的立場。 d) 一般事務 包括成立公司、商標註冊、草擬遺囑、處理遺產託管和繼承、離婚及贍養費、執行貸款合約、股票交易、公司轉讓、合營、商品買賣等。 (2)大律師 大律師的工作主要是代表當事人出庭抗辯。他必須以當事人的利益作依歸,絕不能考慮個人的利益或對其他人的後果。大律師亦在複雜的證供或法律觀點上為律師提供意見。 大律師常被視為「法律顧問」,而其專業則統稱為「大狀」。他的工作包括下列各項﹕ a) 諮詢 一經律師委託,大律師隨即對一件民事或刑事案的法律立場提供意見。在提供意見時,大律師會指導當事人應否進行訴訟,同時會列出其他可行辦法,運用他在法律程序及補償方面的知識,分析案中的事實,衡量不同法律行動可能取得的利益,然後向當事人提供意見。 b) 辦案的準備 在民事訴訟中,大律師必須在審訊前,精確地掌握一切與訴訟有關的要點,及在起訴狀或答辯狀上列出這些要點,又要指示律師,準備訴訟時須呈堂的證據。而在刑事訴訟中,大律師要花大部份時間,事先預備須發問的問題,盤問證人的策略,以及應該強調某些重要事實或法律重點。 c) 出庭 出庭時,大律師的任務是代表當事人陳詞,用質詢及盤問的方法,找出案中的事實,同時分析證據,衡量互相抵觸的證據的輕重,然後作出最後陳詞。而代表當事人出庭申請保釋、減刑及處理其他中間的訴訟程序也是大律師的工作範圍之一。 御用大律師(中國大陸譯皇室法律顾问,马来西亚译女皇律师,英文:Queen's Counsel、簡稱QC)是英國皇室的法律顧問。御用大律師不單只在英國,它亦是一種對奉英王為元首的英聯邦國家中資深大律師的一種封號。英國皇室每年都會有兩次為英聯邦國家的資深大律師冊封為御用大律師的機會。御用大律師並不是大律師的一個階級,但他們在法庭內會得到特別的待遇,例如可以穿著特別設計的絲質長袍。 香港主權移交至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前亦有御用大律師,主權移交後改稱為資深大律師。不少前英國殖民地亦有把御用大律師改稱為資深大律師的習慣。CAAD3F79AE16AF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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