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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勞工)遣散費問題
發問:
A公司是一間擁有10數名員工的物流公司,員工全部都是長工,後來A公司和B公司合併了,B公司是大股東,合併後A公司從新和員工簽訂新僱庸合約,在這種情況下,A公司是否要給與員工遣散費,才簽署新僱庸合約?
最佳解答:
答: 容筆者閒話幾句, A公司的老闆, 亳無道義, 自私自利; 想一想, 公司結束, 無論是對任何一方面, 都是頭等大事;對勞心勞力、負起家庭重擔的員工而言, 更是前途未卜, 何去何從? 回到正題, 在這事件上, 以下的解決方案, 是經常被採用的。 1.) A公司形同解散, 有關的員工, 依法例取回應得的遣散費。 2.) A公司被B公司併吞了, A公司的員工成為B公司的員工, 換言之, A公司的員工的年資, 被B公司承認了; 在這種情況下, 是不存在遣散費的問題。 3.) 混合模式: 以上述 (1) 和 (2) 作藍本, 讓員工作出個人的選擇, 即: 可依例取回應得的遣散費, 但同時, B公司並不保證錄用。或是, B公司保證錄用這員工, 而且, 有關的年資, 以員工入職 A公司日期計算, 但是, 卻沒有遣散費了。 希望上述的解說, 可以幫到你。
其他解答:
就002的回覆, "B公司保證錄用這員工, 而且, 有關的年資, 以員工入職 A公司日期計算, 但是, 卻沒有遣散費了。" 我相作補充,若B公司承認員工在A公司的年資,日後他們要解顧或遣散時,也要計算這些年資。所以要睇清楚新合約內容。A09B43D7CB07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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