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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目前對方把錯怪罪於我的車禍事件
發問:
因為快遞車停車停在紅線,是不可以停車的地方,害我從人行道下來(甲方)無法看見對方的直行車,而對方(乙方)也無法看見我的車要騎過馬路,機車的駕駛人員的視線全部都給檔住了,變成了一個死角,所以當我要騎過去,而對方要直行,就撞在一起,二個人都受傷了,車子也受損了,而我們相撞後,你們公司的快遞人員馬上把車子開走,不管我們這些的受害人。而目前的另外一位(乙方)他要求我要賠他的機車修理費,而他也不肯賠我的機車修理費,等於說我要修理二台機車的錢,我們也做了筆錄。乙方說如果不肯修理的費,那就上法院,那這件事我該如何是好?(請給予指教)謝謝! 更新: 我的時速也才20而已,而對方他的時速最少也有四十以上,可是他卻跟警察說30-40的時速,那現在如果走法院的話,會是怎樣的情形! 更新 2: 謝謝你的指教! 更新 3: 二個人都受傷了,那如果對方告我傷害罪是否會成立,如果對方又要求我精神賠償那又該不該賠,他只不過是輕微的擦傷而已,是不是可是幫我回答!
最佳解答:
其實這件事情要先釐清你們三方是否有過失...再依據過失程度的輕重來研判個人所應負擔的責任比例....首先如果因為快遞車因為違規停車而導致車禍發生時...依法是要負擔部分肇事責任(例如有駕駛晚上將車停於紅線導致他人不查從後方追撞時也要負責)此外....雖然你的視線被快遞車擋住....不過明顯的..您並未做出減速甚至停車再開的動作...因此您仍人必須負擔[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肇事責任.至於乙方...因為它是直行車.....所以主觀尚無法要求他要特別減速....因此您就要看他是否有超速的行為...如果沒有...乙方是不需負擔責任的 2005-11-07 12:10:18 補充: 實際的速度應該以地上的煞車痕來判斷..因此要看當初警方有無測量登記 2005-11-07 12:11:46 補充: 如果您有過失不管您有無受傷都是要負賠償責任...至於賠償金額的多寡...法官也會依實際的情況來判..不是他說多少就給多少
其他解答:0B2E83BAFED49329